|
孕婦產前檢查(95年1月1日起回歸公務預算支應,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辦)
辦理期間: ◎ 受孕期間
受檢對象: 1. 妊娠第一期(未滿十七週):補助二次。 2. 妊娠第二期(十七週至未滿二十九週):補助二次。 3. 妊娠第三期(二十九週以後):補助六次。
服務項目: 1. 身體檢查:個人及家族病史、個人孕產史查詢、身高、體重、血壓、胸部、腹部檢查等。 2. 實驗室檢查:血液檢查及尿液檢查。 3. 超音波檢查:於姙娠第二期提供一次。因特殊情況無法於姙娠第二期檢查者,可改於姙娠第三期提 供本項檢查。 4. 衛教指導:孕期生活須知、產前遺傳診斷、營養、生產徵兆、母乳哺育等。
注意事項: ◎「孕婦健康手冊」自93年1月1日起改由國民健康局印製,於婦女確認懷孕後由特約醫院、診所發給參 考。 ◎ 產檢時,請攜帶「健保IC卡」和「孕婦健康手冊」至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接受檢查,只需繳交掛號費, 免部分負擔。 ◎ 如經診斷有病情需要,須接受超次之檢查時,可依健保按一般程序就醫,並比照門診負擔部分費用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