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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 2009-08-28

孕婦產前檢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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孕婦產前檢查(95年1月1日起回歸公務預算支應,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辦)

辦理期間:
◎ 受孕期間

受檢對象:
1. 妊娠第一期(未滿十七週):補助二次。
2. 妊娠第二期(十七週至未滿二十九週):補助二次。
3. 妊娠第三期(二十九週以後):補助六次。

服務項目:
1. 身體檢查:個人及家族病史、個人孕產史查詢、身高、體重、血壓、胸部、腹部檢查等。
2. 實驗室檢查:血液檢查及尿液檢查。
3. 超音波檢查:於姙娠第二期提供一次。因特殊情況無法於姙娠第二期檢查者,可改於姙娠第三期提
    供本項檢查。
4. 衛教指導:孕期生活須知、產前遺傳診斷、營養、生產徵兆、母乳哺育等。

注意事項:
◎「孕婦健康手冊」自93年1月1日起改由國民健康局印製,於婦女確認懷孕後由特約醫院、診所發給參
    考。
◎ 產檢時,請攜帶「健保IC卡」和「孕婦健康手冊」至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接受檢查,只需繳交掛號費,
    免部分負擔。
◎ 如經診斷有病情需要,須接受超次之檢查時,可依健保按一般程序就醫,並比照門診負擔部分費用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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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辦人員: 醫務管理科 戴小姐 分機6663
 
來  源:
備  註︰ 本篇所提供資訊不能取代醫師治療及醫病關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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